学术不端文献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严格可靠的学风,努力构建清风、正确的教育者环境和实务学术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国务院关于学位委员会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正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上的错误的通知》(教社科〔2009〕3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本校已经实施的《成都市理工大学大学院研究生院基本学》根据《术规范管理办法》(理学校研〔2009〕15号)、《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定行)(成理学研[2012]3号)为基础,学校决定进一步强化学位。(毕业)防止论文规范管理、学位(毕业)论文伪造行为、处罚、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以著作权人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通称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第
章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说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情况。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专家小组(以下称为学校专家小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并再讨论涉嫌剽窃、舞弊等的论文。
第5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研究生院学位论文伪造认定业务的调查,得出初步结论。第六条研究生院(部)受理博、硕士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告发,认定业务组织和管理。
第7条教务处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伪造行为的告发,认定工作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各级机关及学校专家小组,调整业务关系。
第9条各学院对该组织的指导教师、学生负有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制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应立即发现并制止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第十一条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研究生院(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是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处理执行机关。第四章调查和认定步骤第十二条通过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检查系统、专家审查、论文答辩会、他人的告发等发现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符合
次任一项的,以学位论文有虚假行为嫌疑,开始调查和认定手续。(一)在论文审查阶段,审核专家承认存在假行为;(二)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承认存在假行为;(三)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成都市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使用管理方法(暂行)要求不满足,且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四)他人实名通报有假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五)以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第十三条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调查流程。
(一)被认为有伪造学位论文的嫌疑时,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立即组织3-5名作风正派、学术声望高的同业专家进行调查,得出初步结论。(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和初步结论和证据资料提交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专家小组进行再审查和最终结果认定。(三)学校专家小组在复审和最终认定完成后,将认定结果返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长会议上被审查批准后,学位阀将认定结果移交给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处理当事人。根据
(四)调查,如果告发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则可以结束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告发行为是恶意,且造成重大结果的,根据相关法律和校规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五)相关部门在决定处理之前,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无异议时,正式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再检查申请和相应的证明资料,过了期限也不受理。当事人所在不明无法联系时,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过了30天还无法取得联系时,将进行正式处理决定。
(六)收到当事人再检查申请后,相关学位评估委员会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复审,并立即将再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查结论无异议时,相关部门通过手续正式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控告处理方法”向学校学生提出委员会。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学校的最终处分不服的,《普通高中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控告方法》及《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依法行政再审申请审核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各级的调查和认定机构,根据事实,根据认真且严格的原则调查、认定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如有必要,请联系当事人回答相关问题。
当事人拒绝参加提问或拒绝回答问题时,各级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和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所在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时,负责调查和认定的机构发布公告,过了30天还无法取得联系时,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和证据直接认定。第十六条在认定调查时,被调查的学生的领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调查过程严密保密,保证举报人、被报人及有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5章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罚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购买学位论文,出现他人代书、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伪造情况时,根据情况,将答辩的半年、一年延期,除了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属于学生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录、拘留观察、开除处分。属于在职人员时,纪律处分同时通报其所在机构。
已经取得学位,但可以根据故事取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处理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学位申请。第
条学位论文代作他人,销售学位论文,或从事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笔人,属于学生的,按情节给予警告、记录、留级观察、开除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其他员工时,向当事人通报,进行批评。开除等处分第十九条的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的责任。其指导学位论文有假情况时,应向当事人通报批评,视其情况严重警告,记录过失,降职开除。如果是研究生院的指导教师,可以从一年开始两年内停止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各学院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审核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审核内容。由于管理不完备或审查不完备,学位论文伪造多发,学位论文伪造影响严重的,学校视情况轻重,对该部门